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2执保142号
申请人:***,住所地:樟树市。
被申请人:***,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缘壹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缘壹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缘壹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缘壹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