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余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3民初10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大遵坊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59980600。
法定代表人:匡德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余县水利局,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西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2401467528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余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1元,减半收取计28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