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1民初308号
原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达遵坊街**。
法定代表人:匡德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平,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工业园**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曾根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