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3028号
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安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22654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沿河路利成商厦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3193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其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