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1331号
原告:什邡市建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湔氐镇龙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682MA68Y5GT33。
法定代表人:曾修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武,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沿河路利成商厦**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31936N。
法定代表人:陈小临,职务不详。
原告什邡市建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什邡市建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什邡市建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