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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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8民初870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沿河路利成商厦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31936N。
法定代表人:陈小临,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磊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城西大道万通中心A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KQHL7T。
法定代表人:张红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琪,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磊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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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太
人民陪审员  都 莹
人民陪审员  高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项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