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8执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沿河路利成商厦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31936N。
法定代表人:陈小临,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已扣划完毕,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已扣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8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希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