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483号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中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5GHB007。
负责人:杨绍文,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岩红,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君,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公司法律专责。
被告: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沿河路利成商厦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31936N。
法定代表人:陈小临,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傅志文,男,1976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89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分公司与被告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志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分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志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齐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