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9执保69号
申请人***,男,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口县人,户籍地为湖口县。
被申请人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沿河路利成商厦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55353193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