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1民初553号
原告***,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
委托代理人彭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