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905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41388X。
法定代表人:晏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水路2号马王塘社区居委会综合办公大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783125。
法定代表人:刘依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彭赛宝,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彭赛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彭赛宝银行存款2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彭赛宝银行存款2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