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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6587号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晏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西仙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水路2号马王塘社区居委会综合办公大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依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宜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
案件受理费2,4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95元,共计4,273元,由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子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彦丽
书 记 员 姚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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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6587号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晏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西仙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水路2号马王塘社区居委会综合办公大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依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宜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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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4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95元,共计4,273元,由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子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彦丽
书 记 员 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