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33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万路3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7831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24日生,系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作出(2017)赣0702民初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森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行账号为19×××23的账户。以上账户冻结金额限于102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