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0民初63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长权。
被告:符小荣,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符小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计15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