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3223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西省会昌县麻州镇湘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曾享有专利号为ZL20063008××××.4、名称为“路灯灯具(PV-1单光源)”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中标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的会昌县麻州镇亮化工程,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的路灯由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该路灯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77300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江西省××会昌县,其住所地也在赣州市××××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本院有权管辖发生在扬州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