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麻州镇湘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7.5元,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9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滔
审判员***
审判员施国伟
法官助理*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