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0民初348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84803672。
法定代表人:***。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