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270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孔玮与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