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塔领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汇成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坊家属区18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本院在执行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汇成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贾 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