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汇成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塔领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汇成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坊家属区18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本院在执行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汇成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贾 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