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00WXXX。
法定代表人:肖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7056468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陕西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XX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7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81580.4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XX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81580.4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