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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鑫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00WXXX。 法定代表人:肖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7056468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陕西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XX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7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81580.4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XX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81580.4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