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鑫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717号 申请人:陕西鑫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业园108国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00WX9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塔岭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705646821B。 法定代表人:***。 陕西鑫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7068号。申请人陕西鑫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81580.4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鑫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81580.4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