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8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塔岭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705646821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商城B区2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4952398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