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3685号
原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259号南昌商储大厦9楼908、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634938770。
法定代表人:谭清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冰、熊思忆,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保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0990266T。
法定代表人:姜界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8元,减半收取4039元,由原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万卫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