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金瑞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6934号之一
原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茌港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0990266T。
法定代表人:姜界文,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晓,系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苇,系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泸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蓝安路三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4HF2E。
法定代表人:任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超,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赣0113民初69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泸州市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泸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6月28日,原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泸州市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泸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泸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5××××0351_1账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泸州市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212××××0972账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