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罗辉、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291号
原告:罗辉,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绍荣,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姜界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苇、王少雯,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文胜,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罗辉与被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罗辉负担。
审判员  沈张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