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亿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1民初1672号
原告:南昌市亿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博泰****8号楼3区1单元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8163994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6364624H。
法定代表人:杨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亿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亿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为547元,由原告南昌市亿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闵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