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4242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6号写字楼三层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973650XG。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玉,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嘉福国际2栋16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86974613。
法定代表人:杨海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喻红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瑶
书 记 员 温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