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财政所综合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86974613。
法定代表人:万志新,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县敖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安县敖城镇永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17697688676C。
法定代表人:余雪钧,系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吉安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吉安县敦厚镇二七路为民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李龙祥,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县敖城镇人民政府、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共计419.420666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5353元,执行费447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821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忠
审判员 周修文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