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7民终3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嘉福国际2栋16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调解庭审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支持其一审诉请,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离职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曾承诺等赣州中院(2016)赣0731民初3084号案件完结后与上诉人结清款项,申请仲裁时效应从2017年8月起算。2.二级建造师、预算员注销手续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
被上诉人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应驳回上诉。
上诉人***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计5231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费用计5275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挂证费用计11850元;4.被告为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预算员证办理注销手续;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被告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工程部,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工作地点为赣州市区;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为期三年,试用期3个月;被告每月2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告工资,每月标准为2600元。同日,原、被告对原告**的工资及提成单独签订一张确认表,载明:工资(含以下):底薪2600元/月,电话费300元/月,伙食费600元/月(超出部分报销);交通费1500元/月(建造师投标车费另外报销),职称津贴(建造师、工程师)1000元并约定了项目提成。2016年3月1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离职申请,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批准原告离职。2016年12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律师转账3000元。2017年5月9日,原告提供了赣州市中级人民案件诉讼费票据,载明:民一终(2016)赣0731民初3084号案件诉讼费2658元。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项目提成、挂证费用等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形成劳动关系。2016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离职获得批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52310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向法院起诉,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二级建造师证、预算员证注销手续的两项诉讼请求,由于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与本案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其权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挂证费用的诉讼请求,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明确禁止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挂靠行为,原告要求支付挂证费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有付款承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请求支付工资,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挂证费用,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垫付的费用,不属劳动争议问题,上诉人可以另行起诉。被上诉人认可其占有上诉人的建造师资格证一本、建造师证一本、预算员证一本,应予返还。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有所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上诉人**建造师资格证一本、建造师证一本、预算员证一本;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上诉人**负担10元,由被上诉人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