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闵树全、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1257号之一
申请人:闵树全,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发,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丰溪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闵树全诉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旺金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闵树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闵树全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柳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