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2民初1117号
原告:***,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维罗纳花园二期二标段1#7#8#楼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顺市临川区大公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牡丹江市林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管委会经济大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林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