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县龙庙镇采石有限公司与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隆镇站前道路工程A标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26民监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巴彦县龙庙镇采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隆镇站前道路工程A标段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审原告(原审起诉方)与原审被告(原审应诉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原审裁判日期)作出(原审案号)民事(原审裁判类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原审裁判类型)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原审裁判类型)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