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财保58号
申请人:***瑞石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工业园鄱湖高新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5FLRWX5。
法定代表人:张云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菁妮,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18770。
被申请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90827G。
法定代表人:杨飞。
南昌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瑞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供货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276.71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南昌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请我院依法办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2279003901157405962)的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瑞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35276.71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