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8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0C6K46。
法定代表人:龚著鹏,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90827G。
法定代表人:杨飞。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赣0102民初85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大桥支行的19×××31账户。本案现已审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大桥支行的19×××3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香芬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曾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