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中鄱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15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联富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645TE22。

法定代表人:陈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90827G。

法定代表人:杨飞,公司董事。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文彬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翰林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提取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