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2437号 申请执行人**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敦锦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57879911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吉州区工业园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370606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2149350元及违约金,负担律师费30000元、保全担保费11700元、案件受理费18822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执行费27069元。执行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以终结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文志 审判员 刘 玉 杰 审判员 周 修 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