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264号之一
原告: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419666628,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路丽晶雅苑17号。
法定代表人:曹达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进,曹县闫店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C0G19U,住所地曹县学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汪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山东高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建设公司)与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亚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鲁1721民初2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亿亚置业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2022年3月1日,原告恒邦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邦建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亿亚置业公司的诉讼,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审理期间冻结的相关存款,亦应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原告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项本升
人民陪审员  宋效民
人民陪审员  冯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冉玉国
书 记 员  韩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