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81民初781号
原告:***,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名苑26#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89702260B。
法定代表人:谢裕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