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81民初781号
原告:***,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名苑26#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89702260B。
法定代表人:谢裕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