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47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6756676G。
法定代表人:*发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辰名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8970226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28×××30账户的银行存款113万元。后经本院主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现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28×××30账户的银行存款11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赣B×××××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冷娇
书记员温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