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恒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730号
原告:赣州市恒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1075248J。
法定代表人:范德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寰,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辰名苑26#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89702260B。
法定代表人:谢裕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赣州市恒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恒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恒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恒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恒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