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22民初341号
原告:艾火保,男。
被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火保诉被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火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艾火保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