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曾国刚、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宜春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2民初2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户籍地: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观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937240277。
法定代表人:彭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春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2394819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细如,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户籍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宜春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细如、****、***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58元,减半收取8329元,由原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鹏
审判员付卫萍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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