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保405号
申请人: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莹,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
法定代表人:彭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值4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