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民初2429号

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林,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聂建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平,男,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莹,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恒健公司以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公司)是涉案工程受盗人,且未按约定向恒健公司支付工程款为由申请追加卓尔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通知卓尔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7元,减半收取计3878.5元由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习思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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