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保405号之一

申请人: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鹿**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法定代表人:彭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赣0982执保4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办案需要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朱志军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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