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民终1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细如,男,***年8月27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宜春市,户籍地:樟树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户籍地:宜春市袁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春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2394819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国刚,男,***年6月23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户籍地: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观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937240277。
法定代表人:彭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细如、***、****、宜春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国刚、原审原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樟树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樟树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樟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细如、***、***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宜春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易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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