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2民初2324号
原告: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公路**园艺场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314741**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82693724027。
法定代表人:彭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3元减半收取3542元,由原告江西祥森实
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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