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045号之二

申请人: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909751705。

法定代表人:戴健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滨江**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5956506M。

法定代表人:龙怀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办证中心**信用代码:91360703669765400K。

法定代表人:刘旦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赣0791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现该案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一、对被申请人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4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陈丽所有的坐落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