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1259号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陆朝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莉,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翀,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滨江三期沿江路21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5956506M。
法定代表人:龙怀江,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价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保单号为:1341019192021000405)。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财产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为准),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美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阮妍满
书 记 员 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