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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4010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联系。
被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联系。
被告: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滨江**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5956506M。
法定代表人:龙怀江,总经理。
被告:吉安铜锣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市体育馆**信用代码:91360800MA35JF9761.
法定代表人:陈权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安铜锣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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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财产保全措施费1770元,共计4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娟